新闻出版广电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投标人应为广电网络运营商县级以上(含县级)分支机构。须提供有效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有效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明细:补充说明 描述: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中要求提供的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若提供的为投标人上级公司的上述材料的,均视同有效。
(3)明细:关于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或投标担保函)的补充说明 描述:无法按照规定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的投标人,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