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声明函)。
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第5条规定的备注说明:
(1)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未有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投标人投标时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此声明函,否则其资格性审查不予通过。
(3)在审查供应商资格条件第5条时,审查者应访问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