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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视频监控是立法必需也是现实亟需

应急安全在线    2016-12-08  来源:法制网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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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8日,公安部在官方网站就《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发公众对公安机关应用视频等技术监控问题的关注。

  早在1967年,英国作为现代警察制度的发源地,就率先在超市、商店等场所安装视频监控摄像头。1985年,英国小镇Bournemouth开始在城市街道等公共空间安装视频监控摄像头。1993年,英国警方通过视频监控迅速破获一起恶性杀人案,促使民众强烈要求在公共区域安装更多的视频监控摄像头。截至2006年,英国的视频监控摄像头多达420万个,比欧洲其他国家的总和还要多(注:此后没有相应的公开数据)。

  相比英美等发达国家,我国对视频监控的应用较晚。2003年,公安部组织召开全国“金盾”工程工作会议,包括视频监控在内的公安信息化建设进入快车道。截至2013年,全国公安机关共安装监控摄像头 100 多万台,指导社会单位安装监控摄像头1000 余万台,平均125人一台摄像头,远低于英国2006年时平均14个人一台摄像头的水平。

  虽然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公安机关大力推进视频监控的应用,各地相继成立视频监控专门队伍,视频侦查在众多大案要案中屡建奇功,已经成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一把快刀,有效提升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在迅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公安机关对视频监控的应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如何统筹考虑打击犯罪和兼顾保障个人隐私权利,对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应用视频监控进行依法规范管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意,也是打造法治公安、构建平安中国的必解之题。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对英国《调查权力规范法》、美国《录像隐私权保护法》、德国《联邦刑事警察法》、《联邦数据保护法》、乌克兰《民警法》、芬兰《警察法》、台湾地区《警察职权行使法》等进行比较研究,我们发现,上述国家和地区坚持“权由法定”,即对警察机关应用视频等技术监控进行明确的法律授权,确保视频监控被运用于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公共利益,对警察机关应用视频监控的适用情形、批准主体、程序要求等均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对防止警察机关在应用视频监控时对个人权利造成侵害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立足我国国情社情,借鉴境外经验做法,研究制定公安机关应用视频监控的专门规定,是依法规范视频监控的现实需要。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集思广益,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积极推动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打造法治公安的态度和决心。

  应该说,此次《征求意见稿》里有许多亮点。比如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这是从国家法律层面首次公开对视频监控系统主管机关的监管职能进行明确。对于使用限制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明确,视频图像信息用于公共传播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对涉及当事人的个体特征、机动车号牌等隐私信息采取保护性措施。但是总体而言,视频监控的方向是“建”而不是“限”。

  行百里者半九十,改革没有完成时,法治公安建设永远在路上。通过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争取条例早日出台,固然可喜,但也应看到,条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里毕竟位阶有限、效力有限。从长远来看,还应在更高的法律层面规定公安机关应用视频等技术监控的职权,对通过视频等技术监控获取的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专门规定也是当务之急。比如“赋权”,可以通过修改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因履行职责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公共场所、道路通过技术监控方式收集信息。同时“限权”,规定公安机关获取的视频监控等信息不得用于与履职无关的事项,并严格予以保密,防止监控信息泄露而被不法分子利用;围绕防止公安等执法部门对视频等技术监控信息的泄露、滥用等作出严格规定,确保个人权利特别是隐私权得到有效保护。

(作者单位系公安部改革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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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视频图像 视频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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