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监控可谓为一把双刃剑,监控的安全防范的特殊价值,以及视频本身涉及到的私隐性,已经给公民利益带来极大的威胁,完善法律责任,刻不容缓。目前在不按规定程序安装、不按要求维护、不按规定程序使用等,都没有相关的法律进行说明,而责任落实也将成为立法的重要方向。
据悉,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管理,广州市拟对《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进行修改,较现行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扩展了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场所涵盖范围,并且明确,碰上小孩老人走丢等突**况,个人也可查看公共安全视频系统。
曾有报道说,在过去的十多年里,我国监控摄像头数量每年增长约20%,安装的范围也在不断拓展。可以说,我们已处于一个“摄像头时代”,不管是生活在城市还是农村,监控摄像头都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对于成千上万而且日益增多的监控摄像头,多数民众一般会从正面角度看待,毕竟监控摄像头可以对不法分子产生震慑作用,有助于增加安全感,而且,摄像头还是不会说话的记录者,可以忠实地拍摄、记录现场,需要时可以很方便地“还原现场”。但是近年来,因摄像头乱装乱用导致的问题也在逐渐增多,比如,监控拍摄的内容被随意传播到网络,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再比如,在发生权利受损需要调取监控时,监控总是“没有拍到”或者“一片模糊”;更有甚者,个别地方执法机关将摄像头的安装和维护承包给企业,由此引发不少执法乱象。
监控摄像头的安装和使用是一把双刃剑,它对公共安全的作用非常大,但也可能带来许多问题,给公民权利造成损害。可是,关于这方面的立法却非常匮乏,有些地方虽然有地方性法规规章,却普遍存在层级低、实践效果差的弊端。因而,在大街小巷遍布摄像头的今天,对公共场所监控摄像头进行统一立法的迫切也越发强烈。
首先明确安装摄像头的条件与程序。在公共场所安装必须要有申请程序,对于一些敏感区域应该限制安装,立法必须明确申请、审批、验收等各个程序;
其次要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在公共场所安装监控设备,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公众(如醒目的提示图片等),开放公众意见反馈渠道,听取附近生活、工作民众和其他关系密切人的意见。
再次是要强化公民权利保护。监控摄像头可以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对保证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有重要意义,但它侵害公民权利特别是隐私权。因而,立法时必须完善监管机制,以保证公民隐私权和信息安全。另外,对于什么情况下公民个人可以申请了解、获取视频监控资料,获取视频监控资料需遵循什么程序,法律法规中也必须作出详细规定,甚至对能够接触监控资料的人也要明确限定条件。
最后,立法中要完善法律责任。基于监控的特殊价值和可能对公民权利带来的威胁,立法时必须详细规定各种法律责任,比如不按规定程序安装、不按要求维护、不按规定程序使用时,必须承担什么责任等等。只有法律责任健全,才能让监控真正发挥“正能量”,承担起公民权利和公共安全的捍卫者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