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内蒙古政府法制办公室获悉,《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内蒙古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乔欣介绍,该《管理办法》共计27条,虽然条数不多,但是涵盖的内容比较全面。明确了政府主导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思路,并确立了监控图像信息资源有序共享。《管理办法》对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范围进行了细化,将“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等人员聚集的场所纳入必须安装的范围。
《办法》同时也明确规定了禁止安装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和区域。除了哺乳室外,旅店业客房、娱乐场所包间;集体宿舍、公寓房间;公共浴室、更衣室、化妆间、卫生间;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内可能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区域;选举箱、举报箱、投票点等附近可能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或者行为的区域等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禁止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
内蒙古公安厅公共安全执法科科长牛伟佳表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使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以及调取图像信息;擅自删改,故意隐匿、毁弃留存期限内图像信息的原始记录;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等。在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或者其他视频设备的,由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据了解,到今年底内蒙古全区安装的固定摄像机将达百万台,如此数量庞大的系统产生的海量视频监控图像信息,亟需一套完整、有效、规范的监督管理机制,《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内蒙古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