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尔滨无线电管理机构处理了一起由群众举报,上级部门转办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违法销售案件。
8月18日,省工信厅无线电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在浏览某短视频APP过程中,发现有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人员称其在售的某款对讲机具备全频段接收功能并对其进行了演示,于是向无线电管理部门进行了投诉举报。
在接到群众举报后,省工信厅无线电管理局高度重视并交由哈尔滨无线电管理处调查核实。经过前期排查,该销售商并未在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进行备案。8月21日,哈尔滨无线电管理处执法人员前往该销售商线下实际经营地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群众举报信息属实,被举报视频为该公司销售人员录制。该款对讲机具备型号核准代码,核准信息门类为业余无线电对讲机,但该销售商未在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信息备案。哈尔滨无线电管理机构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七条,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对其进行普法宣传以及政策宣讲。设备销售商表示第一时间下架相关视频,并在限期内完成整改,今后将积极宣传相关无线电法律法规并按照《条例》要求合法合规进行设备销售。
下一步,哈尔滨无线电管理机构将继续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尤其是对于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和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采取调查等检查方式的事项,积极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努力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布。
生产或者进口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并在设备上标注型号核准代码。
第四十八条 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不得销售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七十七条 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综上,该案件设备销售商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具备型号核准代码,因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第四十四条以及第七十八条所述违法情形,但其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因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执法机构对其下达了责令整改,如拒不改正,将面临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